为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促进我院教学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和对象
(一)积极支持、鼓励广大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
(二)我院教职工从事上述研究、独自或作为第一第二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按照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作为院级奖励,每年一次,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奖励类型和标准
(一)论文类
凡在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均可提出申请:
1.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作者8000元;在二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作者4000元;在三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作者600元;在四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作者300元。
2.刊物类别的界定以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文件)为依据。
3.论文或研究报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作者8000元,摘要的每篇奖励作者2000元;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作者2000元,摘要的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
(二)著作类
1.通过国际国内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均可提出申请。学术专著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理工科不少于6万字)。其中具有开拓性、有重大突破或对实践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每部专著奖励作者1-2万元;一般性学术著作,每部奖励作者0.5-1万元;学术编著或学术译著,每部奖励作者0.2-0.5万元。
2.学术著作奖励的等次,参照相关研究领域专家匿名评审意见,由院教学委员会审议认定。
(三)艺术类
1、在文化部、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等举办的国家级全国美术作品展和艺术作品展中,我院教师参展作品奖励2000元,获奖者另行奖励;在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展和艺术作品展中,我院教师参展作品奖励1000元,获奖者另行奖励。
2、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按照同类刊物论文给予奖励。作为论文附图发表的不另奖励。
3、在文化部、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等举办的国家级比赛、全国艺术汇演中,我院教师参演作品奖励2000元,获奖者另行奖励;在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等举办的省级比赛、省级艺术汇演中,我院教师参演作品奖励1000元,获奖者另行奖励。
4、我院学生在专业主管部门、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级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给予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为:集体项目参照上述奖励标准;个人项目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半。
(四)获奖类
1.由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成果获奖后,学院将依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级 |
一等奖 |
80000元 |
20000元 |
3000元 |
二等奖 |
60000元 |
15000元 |
2000元 |
三等奖 |
20000元 |
10000元 |
1000元 |
2.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依照最高奖励等级予以奖励。
(五)科研立项
1、获得各级科研、教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课题)立项批准的,学院按照1.2: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2、自筹经费的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学院比照同类型最低级别的项目资金额度给予资助。
(六)其它成果
上述成果范围不能包含的其它类型的科研成果,或对获奖成果的等级存在争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以上奖励标准,讨论确定其奖励类型和奖励等级。
三、奖励条件与要求
(一)上述成果均须由我院教职工独立或作为第一署名人完成,第二署名人的奖励额度折半,作者单位必须署名“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第二署名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者奖励额度折半。
(二)以上所列各类科研项目,须以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为主持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
(三)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依据其中较高的标准奖励一次。
(四)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以书代刊、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互联网上刊布的作品、论著,不属本奖励范围。
四、奖励程序
(一)成果个人申报
每年1月份,由教务处组织成果登记与申报,各系、各部门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按要求登记上一年度科研成果。成果申报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并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科研立项的资金配套或奖励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实施。
(二)系部初审汇总
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并按上述申报范围和要求进行初审,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获奖方案审查
教务处汇总统计全院上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复审,并按照本办法拟订初步奖励方案,提交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教学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研究成果和初步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四)公示
审议通过后的奖励方案与科研成果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教务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核实调查,如异议属实,则予以更正。
(五)奖励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予以公布奖励。
五、附则
(一)所获奖金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受奖人自理。
(二)凡在科研成果奖励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列入学院的经费预算。
(四)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