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国家、部委、安徽省和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院为上述项目给予的配套经费。

(三)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四)其他渠道获取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包含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修缮费、协作研究费、劳务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材料打印费等。

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有关交通费用。

4.接待费:指与科研有关的工作餐饮、专家住宿、小额礼品购置等费用,此项支出应控制在科研经费总额的20%左右。

5.通讯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以及入网费、通讯费、传真费等,报销时须提供相应发票。

6.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和评审费等。

8.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原材料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四)协作研究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

(五)劳务费

1.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2.临时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六)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凡我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拨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由学院统一管理。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书或经费开支预算支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户,每一项目编一代号,由财务处单独建立经费使用卡。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开支内容,未经分管科研院长同意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再经分管科研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凡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件超过500必须到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与挪用。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需要填写经费决算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由教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结题后的项目账号在一年内取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必须如实撰写所承担项目的财务报告,教务处与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权。

第十二条  不按时提交课题年度工作总结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教务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未能如期结题,而项目经费使用已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正常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对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入校外帐户、逃避学院财务管理的当事人,学院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规定者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该科研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2010-05-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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