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年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8年颁布的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全院的学位工作。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结果表明学生本人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或四门以上必修课程补考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大学体育按一门一次必修课计算;大学英语在四年级上学期结束前通过国家大学四级英语考试者,其学习期间的英语补考不统计为补考门数;计算机基础在四年级上学期结束前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其学习期间的计算机基础补考不统计为补考门数);

(四)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

第六条   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份由个人提出学位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士学位办公室,院学士学位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并获奖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作品者;

(三)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入学复试资格者(以复试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生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方式。

第九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应对本系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编制登记表,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士学位办公室,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学位分委员会应逐一审核申请者提出的理由,上报登记表时要附成绩进步、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对拟不授予学位者,由学位分委员会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报院学士学位办公室,由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位分委员会以及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我院2012届毕业生毕业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一二年三月五日

时间:2014-05-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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