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立项与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基本建设,是关系到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高质量的创新人才,必须将强课程建设。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高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皖江【200831号)精神,学院决定启动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项目的评选与建设工作,以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竞争力。

(二)以改革为动力,不断丰富和发展课程内涵,加大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力度,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

二、建设目标

(一)从2010年开始,经过3-6年建设,使学院校级精品课程达到15门左右。争取每个系(部)都有1-2门课程建设成为校级精品课程。

(二)通过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三、建设内容

(一)切实加强教学队伍建设。要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个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人才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二)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进,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三)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必须上网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理。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时间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建立独立实验教学体系,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

(五)注重加强教学研究。要充分认识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和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组织教师定期参加教研活动,积极鼓励教师发表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把教学研究贯穿于课程建设和课程改革的始终。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教学计划内所开设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至少开设三次以上(含三次),且学生评教结果为优秀。

(二)申报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应为该门课程的教学骨干,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对于在该门课程中开展了相关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研究与改革的,且取得了较好教学效果的课程,学院鼓励优先申报。

五、立项程序

(一)凡拟申报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立项申报书》一式三份,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初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后,提出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立项初选名单,呈报学院审定。

(三)学院审定后,确定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项目名单。

六、项目管理

(一)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三年。

(二)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总体负责,教务处督促,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凡被批准为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的,实行动态管理。

(三)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确定后,立项课程负责人填写并提交《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执行计划书》,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务必于该项目研究计划中期之前,报送《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中期检查报告书》,向学院详细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通过中期检查,对已明显取得初步成效的课程,学院继续资助,对建设成效不明显和经费没有落到课程建设实处的,取消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资格,其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学院“质量工程”项目。

(五)评估验收。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务必认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评估验收报告书》,由教务处组织评议估验收。验收方式为教学单位自评汇报、评估组织现场考察、集体评议。评估验收结束后学院发文公布正式的校级精品课程名单,并予以奖励和继续资助。

六、经费管理

(一)学院每年将精品课程建设的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经费适用范围:购置必备的教学参考资料、印制资料、开展教改试验活动、制作CAI课件、开展调研、学术研讨、培训、评估验收等活动。

(三)校级重点建设精品课程项目经费资助1万元,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教务处负责审核、监督。具体管理办法请参见《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教字【200947号)。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时间:2010-05-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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