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学年制)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学[20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来校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各系相关人员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学院组织的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六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不予安排考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由所在系推荐,转入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要求: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十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有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所在系审核推荐,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转学申请表》,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并发文通知学院及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三)跨省转学的,由安徽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入学习期限,一般累积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按退学程序办理:学生填写退学申请单,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将学籍学历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年十一月二十

时间:2013-04-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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