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实验教学规程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文件
                                院教字【200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规范地组织实验教学,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加强学生操作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养成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第三条 本规程规范的实验教学含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内开展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是我院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建设、做好实验教学管理、评估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形成具有基本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六条 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对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作用又不明显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予以介绍。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规定实验课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的依据,是各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计划必须变更或压缩实验学时的,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凡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实验开设系组织任课教师编写。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属教学改革或硬件条件的局限等情况需作变更的,必须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本院实验教学实行“集中管理,资源共享,按需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即本院的实验室(含机房、语音室)原则上由实验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实验教学活动由各系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分别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各相关系根据教学计划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期末提交下学期实验课程计划,由实验中心统一排出实验课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各系通知有关任课教师,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由实验中心留存。实验课表如需变动的,由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停手续。语音室由外语系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系部教学计划外要求使用机房实验室,需提前7天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协调,确保正常使用;各系部临时教学安排要求使用机房实验室,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已经安排使用的实验室和机房,不得随意改动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实验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机房和相关的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上机)守则》、《实验室安全规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实验项目卡片,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过程和质量检查制度,通过实验课听课检查、学生问卷调查、实验室教学管理检查、座谈会等形式,对实验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及质量,并逐步推行实验教学评估制度,对全院的实验教学进行例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相关系应在每学期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一次实验教学检查,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注重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突出实验教学“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的特征,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将CAD、CAI及电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引进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在完成常规实验教学任务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使基础较差或学有余力的学生都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各系要开展各种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参加教师科研工作等,实验中心在保证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应予支持。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参加过所任实验项目教学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课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主讲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教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实验数据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根据“实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各系主任都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型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时间:2010-05-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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